借款合同纠纷6篇("借款合同争端解析")
近年来,借贷市场不断扩大,借款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这种纠纷涉及到借贷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常常需要仲裁或法律诉讼,给双方造成诸多不便。本文将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探讨,为读者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些指导。
第1篇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春虎、符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谢飞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抵押事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从20xx年2月15日开始还款,共还款22期,但自20xx年12月15日起,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上述行为
已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有严重违约行为时,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剩余本金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外,还有权向被告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且根据抵押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因此,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及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如果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处置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维护原告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谢飞支付贷款剩余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暂计算到20xx年6月4日)、违约金5800元;
二、被告谢飞支付自20xx年6月5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在被告谢飞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轿车(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约定主要有:第三条第八款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息计收利息,如果还款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下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行使相应权利;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借款人严重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规定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金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或全额支付,贷款人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b&b。借款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第十一条第二款&b&b当借款人严重违约时,&b&b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b&b。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抵押权人(原告)向抵押人(被告谢飞)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抵押人根据借款合同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抵押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的担保。双方于20xx年1月13日就被告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58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xx年6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
再查明,原告于20xx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于20xx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放了金融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特种转账凭证》、《收款确认书》、《欠款明细清单》、《户口簿》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为凭,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约后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却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计算至20xx年6月4日)和违约金5800元(58000元×10%)。因被告已根本违约,故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已主张被告提前还款且要求支付的利息已按逾期利率计算,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提前还款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违约金5800元,共计21505.14元;
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飞的车辆(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春香 审判员 李燕萍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第2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1、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__存款__________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来不及起诉,而被申请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第3篇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上诉人不服 县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 和薛 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 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诉人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典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民法典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典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4篇
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受女士之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就贵方欠款事宜函告贵司如下事项:
根据委托人女士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委托人与贵方存在事实上借款关系,并有贵方出具的借条为证。从借款至今,贵方仍有贰拾万元(¥20xx00元)尚未归还给委托人,虽经委托人多次电话催要,均催讨无果。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律师正式函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扩大贵方损失,因此望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条中的借款本金20xx00元。
二、如贵方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贵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贵方将被依法诉至法院,届时经法院判令,贵方不仅需要支付我方委托人借款本金,而且需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该利息自借款发生时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起算。诉讼费用为4300元。
2、如贵方不按照判决在限令之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我方委托人将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届时法院将向贵方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贵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否则贵方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贵方还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3、如贵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按照法律
规定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贵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贵方予以罚款、拘留。
4、若贵方仍旧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我方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方财产,具体措施包括扣留、提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此外,贵方还可能面临被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法律措施。
5、若贵方仍旧拒不履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贵方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我方真诚希望贵方能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此可能受到的法律风险。因此望慎重对待,特此函告!
声明:该事务委托人日后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不受本《律师函》内容的任何影响,不因本《律师函》的内容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
第5篇
作为浙江省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1、20__年6月10日,邱__________、镇江__________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__________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市______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保险公司)、中国__________银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__________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证处就《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保证保险抵押合同》的签约进行了公证。其中,《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用于购买沈飞客车汽车贰拾辆”;《保证保险抵押合同》首段即约定“债务人邱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向债权人中国__________银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称丁方)申请贷款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汽车(工程机械,丙方与丁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号为61(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三条又约定“甲方(即镇江__________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下表载明: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名称……发动机号……车架号”,其中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与该合同首段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完全一致。
2、20__年1月6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该《申请执行书》中,被执行人为邱__________,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一栏,__________支行写的是“沈飞汽车20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见附件。”而附件中所列的就是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该20辆车。法院于20__年1月20日受理该执行申请。
3、20__年7月14日,根据__________支行的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向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发出杭上法(20__)执字第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该20辆沈飞客车,上述车辆被查封至今。
4、20__年11月24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__________公司对邱__________所负的三百多万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__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支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担保证责任,__________公司因此而免除保证责任为由驳回__________支行的诉请。
6、20__年6月3日,__________支行提出上诉,以邱__________与台州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购车合同为虚假合同,邱__________与台州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共同虚构事实,欺诈取得贷款为由,要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一)本案证据显示,__________支行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就已经清楚的知道邱__________所贷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购买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这20辆沈飞客车,因此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邱__________也并没有以欺诈手段签署该份借款合同并取得贷款。
第6篇
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
1、贵方于20xx年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最迟应当于20xx年4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贵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障aa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征得委托 1
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xx年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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