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3篇(财务规范:资金管理手册)
资金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针对资金使用、流转和规范的一套制度规定,旨在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高效运转。该制度一般包括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如预算、财务、审批、报销等,对各种资金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2篇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ú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jú长审批。
第3篇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国家和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四)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3.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八)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xx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审批和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arr;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arr;乡镇申报项目arr;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arr;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arr;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arr;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arr;编制项目申报指南arr;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arr;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arr;审批实施方案(县乡录入电子平台)、下达项目资金计划arr;项目及时报备arr;分级分类公告公示arr;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arr;项目验收和评价arr;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扶贫办审核后批复。
(四)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六)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六)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七)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10%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八)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九)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十)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级验收,并申请县级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经营主体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四)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一)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全面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xx〕85号)规定执行。在资金分配方面,原则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进行分配,项目资金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或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款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的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三)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可持续增收项目,确保村集体经济年增加纯收入5万元以上,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运转正常、带动贫困户效果好、覆盖贫困户面广、积极参与三变改革、有社会扶贫责任。
(四)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扶贫企业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不予支持,若违反该规定,将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五)保底分红。贫困户年保底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具体比例视产业效益高低商定,原则上不低于5%。
(六)股份分红。贫困户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产生收益后,贫困户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红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贫困户利益,分红比例均不得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项目,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探索推广三变改革模式。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采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利益分成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资金数据。
3、经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项目单位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5、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两办督查室对项目的督促检查资料。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12个具体计分指标。
3、资金监管情况:主要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年度资金使用备案情况。
(2)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3)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对开展的扶贫、财政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各项目单位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1)增分项。即机制创新,开拓性工作获得表彰,县人民政府召开推广型专项现场会议予以推广的给予加分。
(2)减分项。县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发现违规违纪,扶持对象不精准,擅自调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县级验收等情况进行扣分。
(七)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开展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各项目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组织全面考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评工作。
(八)对各项目的考评结果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项目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应为永久,并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xx)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五)扶贫项目归档资料为: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项目申报建议书;县人民政府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到村公示图片;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具体的实施单位(政府采购和实施合同等资料);项目中期检查资料(进度表、简报和检查图片); 资金使用资料:项目资金总帐和支出明细帐总表复印件,与县扶贫办签到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涉及农户花名册(贫困户覆盖80%以上); 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项目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等;项目实施单位初级验收;县审计局《审计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关于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关于xx项目县级验收意见表》;项目移交清单。
(一)为切实将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绩效考评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部门、乡镇(街道)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干部、办公室和经费保障。
(2)帮扶规划、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及帮扶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完成情况。
(3)出台的惠民政策文件及五个一批、十项行动任务执行情况。
(7)群众对驻村工作队(组)、第一书记精准扶贫工作满意度。
(1)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双组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落实专职扶贫干部、办公室和经费保障。
(2)贫困村、贫困户分年度脱贫计划制定情况和帮扶责任人安排落实情况,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贫困村出列任务完成情况。
(4)贫困人口识别程序及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程序及准确率。
(5)帮扶计划制定和五个一批、十项行动脱贫措施落实情况。
(6)贫困户遍访、回头看、回访和新增贫困户遍访工作开展情况。
(7)群众对驻村工作队(组)、第一书记精准扶贫工作测评满意度情况。
(1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报账进度、项目资料齐全。
(四)绩效考核时间从20xx年到20xx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牵头,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五)绩效考评采取一月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六)绩效考评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实施,1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绩效考评对象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照年度贫困退出计划和脱贫攻坚军令状,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实地核查。每年12月15日前,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办组织扶贫办等有关单位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实地核查。
3、数据汇总。每年1月20日前,县扶贫办对半年检查、相关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及年终考核情况进行核实、评分、汇总,形成考核报告。
4、综合评价。根据汇总结果,对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五个一批、十项行动及扶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排序。
5、结果上报。考核组将考评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八)对连续三年绩效考评排名靠前,或在工作中创造的新举措、新做法在全省或全市得到推广的乡镇(街道)及部门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优先提拔使用。
(九)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职能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考评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及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约谈后仍不整改的领导干部,严肃进行问责。
(一)为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督问责力度,切实推动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和各级干部。
(三)本制度所称监督问责是指:对精准扶贫识别、项目安排、干部帮扶、档案管理、资金使用、贫困退出等各项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督主体责任人,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全程监督;县扶贫办为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精准扶贫相关任务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各自承担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六)对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和干部的监督问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的原则。
(七)主要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德江县科学治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责任。
1、县扶贫办。拟订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积极争取扶贫资金项目,精准安排落实好扶贫项目,认真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扶贫工作的协调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
2、县直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加快六个小康、六个到村到户、五个一批、十项行动相关项目的实施,加大对帮扶贫困村及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力度,集中社会力实现贫困农户脱贫奔小康目标。
3、乡镇(街道)。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按照要求出列、脱贫。完善本乡镇(街道)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及时更新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切实做到扶贫对象精准、措施精准、脱贫精准、出列精准。精准掌握本乡(镇、街道)贫困发生率情况,以村、自然村(组)为单位建立贫困发生率台账。建立包户包人责任一览表,实现包户包人全覆盖。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遍访贫困户,确保本乡(镇、街道)两个遍访全覆盖。制定本乡镇(街道)脱贫攻坚五年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落实好五个一批、六个精准和六个到村到户,确保项目资金覆盖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做好扶贫项目库建设,认真申报、组织实施和验收各类扶贫项目,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认真组织创业就业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选优配强扶贫工作站人员和保障经费充足,确保扶贫工作强势推进。
4、村(社区)。公平公正评选贫困户,及时上报本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变化信息。制定本村脱贫攻坚五年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积极向上申报项目,实施好各类项目。积极宣传扶贫方针政策和各项惠农政策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调动贫困群众脱贫的积极性,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合作经济和村级集体经济,带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组织农户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帮助群众协调落实小额贷款,协调本村村民承包土地流转,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协助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工作,做好本村扶贫项目实施进度上报、资料收集,协助做好项目验收。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对扶贫攻坚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消极应付,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2、在扶贫对象识别、管理、退出程序不到位,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弄虚作假的;年度脱贫任务未完成的。
3、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暗箱操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4、驻村帮扶和行业扶贫工作不深入、措施不硬、落实不力,部门业务指标未完成的;依据扶贫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未完成相关帮扶和脱贫任务的。
5、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虚报、漏报,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
1、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刊、网络、板报、宣传栏、宣传资料、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精准扶贫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
2、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规定的精准扶贫相关程序,将工作流程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统一流程和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坚持公示公告制度。认真落实精准扶贫公示公告制度,坚持做好精准识别、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贫困退出等重点环节的公示公告工作,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4、推进问题倒逼。认真处理和回复扶贫专线来电,积极做好群众咨询解答工作,用问题来倒逼工作,逢举报便核实,遇到问题就校对,倒逼工作做得更完善。
5、接受外部监督。加大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通过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其他渠道发现问题,严格实行追究机制。
(十)监督问责形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前四项问责方式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
(十一)问责程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问责,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对部门一般干部问责,由县纪委监察局做出决定;对乡镇一般干部、村干部问责,由乡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上划部门需要问责的,由县委、县政府将意见反馈省、市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问责结果运用: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考评奖惩重要依据,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的干部,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按时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和未按时完成帮扶贫困村出列任务的乡镇(街道)、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一律就地免职处理;干部职工不能按时完成帮扶贫困户脱贫任务,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并作待岗处理。
(一)为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各项规章制度,防微杜渐,堵塞漏洞,规范和约束工作行为,保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二)严格标准。贫困户精准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人均纯收低于20xx年扶贫标准2968元),采取四看法,进行整户识别。
(三)控制规模。原则上以农村现有的贫困人口为基数不变。
(五)程序规范。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应严格按照农户自愿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核公示、乡镇审批公示、县复核公告、贫困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7人签字)等规范程序操作。严格按照谁调查、谁登记、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六)精准管理。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贵州扶贫云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层层落实,层层签字,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对管理不精准的实行倒查制。
(七)精准监管。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村委会审核公示、乡镇审批公示、县复核公告,两公示一告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确退出监管到位。坚决防止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或是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护短,敢于亮剑问责。
(八)精准督查。开展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督查重点是五个一批、六个到村到户、六个小康建设、六个精准、十项行动等项目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层层落实,一查到底,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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