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制度管理规定6篇(培训效能提升:精细化管理规定)

本文以“培训制度管理规定”为主题,为大家介绍了一个全面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培训制度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组织的持续发展。

培训制度管理规定6篇

第1篇

1、正常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有医师值班。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担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担任二线值班,副主任医师担任第三线值班。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设一、二、三线值班医师值班。少数因特殊情况(如人员结构)可安排主治医师或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值一线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值二线班,不设三线班,每周五下午需将下周科室医师排班表交医务科。

2、值班医师应按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和病员临床情况的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3、值班医师要经常巡视病人,对病人的病情要重点了解。密切观察危重、手术后、待产及产后以及有特殊情况等病人的病情,及时予以处理,写好病程记录,做好值班时间内急诊入院病人的处理,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值班医师若因急会诊等工作确需要短暂离开者,应将去向告知值班护士,并在黑板上注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应立即前往诊视。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病人家属呼叫,应立即起来,诊视病人进行处理,严禁不诊视病人在床上开口头医嘱。值班医师禁止外出,杜绝脱岗现象。

5、次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对危重病员情况及尚需处理的工作向经治医师交班。并扼要记录值班记录。

6、值班医师在第二天下班前,必须在规定查房时间内对自己负责诊治的病人进行查房和必要的处理,办好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

7、各科班次排定,原则上按24小时值班制,少数特殊情况可自行安排班次,但需保证24小时均有专人值班。班次排定原则上不换班,因特殊情况换班者需由科主任同意,并有记录。

培训制度管理规定6篇

第2篇

为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1、 全台人员实行电脑刷卡考勤。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应持考勤专用磁卡进行刷卡。

2、 考勤刷卡及电脑统计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应不定期进行抽查,现场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刷卡。

3、 考勤卡每人一张,工作人员只准持本人磁卡刷卡,不得代他人刷卡,如发现有他人替代或替他人刷卡者,一次扣发双方三个月奖金,二次以上扣发年奖。

4、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班,不得早退。凡迟到早退每次超过10分钟,每月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扣发月奖;迟到早退每月累计十次(含十次)以上,扣发月工资。全台大会迟到者,每次扣发奖金100元,无故缺席者,扣发月奖。

5、 因公出差或请假而不能按作息时间刷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补卡手续,并由部室主任签名证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汇总登记。部室主任若出具假证明,视同替代他人刷卡进行处罚。出差单或请假条于竖月1日前送交办公室登记、核销,逾期不予受理。

6、 当班外勤记者必须按采访任务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到位,若每月迟到一次者,扣发半个月奖金,迟到两次者,扣发当月奖金。因迟到而影响重要采访任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扣发月奖、年奖、调换岗位,台内待岗以至纪律处分。外勤记者及驾驶员允许每天早晨上班和下午下班各刷一次卡。

7、 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要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每次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旷工一次者,扣发当月奖金;旷工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奖金,全年旷工累计三次以上者扣发年奖;经常旷工和擅离职守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下岗、辞退。

8、 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由部室主任审批;部室主任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由分管台长审批;请假两天以上者,报台长批准。非突发病等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视为擅离工作岗位。

9、 请事假一周以上,扣发当月奖金;请病假按假期长短扣发奖金;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月奖比例扣发奖金。超过期限请假的,视同事假;超过准假期限没有补假的,视同旷工。

10、 考勤情况不仅作为发放月奖、年奖的依据,并作为年度考核、职务升降、职称评聘和劳动用工的参考依据。

第3篇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1 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 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 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 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2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 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 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7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5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 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 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 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5.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 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5.11.3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 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14.6 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1 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 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4篇

公司考勤与售饭系统采用一卡通管理,共用员工目前的考勤卡。考勤采用刷卡进行上下班登记;食堂采用计次消费,每刷卡一次,扣除一次消费机预设金额,与公交卡类似。卡内金额采用月初预充,月底结算方式。充值金额仅代表消费起始基数,每月消费明细汇总为当月实际消费金额,用于公司财务结算。

公司新进员工首先要到人力资源处进行信息登记,领取考勤卡。然后到财务处进行售饭系统登记、开卡与充值。

员工进出公司应进行刷卡登记,公司进门处设置两台考勤机,公司就餐人员与非就餐人员应分别到相应的考勤机上刷卡,以便食堂根据员工就餐人数做饭,禁止乱刷。

公司食堂每餐安排两个售饭窗口,分别按4元/餐与5元/餐售饭。售饭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设置好本窗口价格。食堂人员应根据公司考勤系统登记的当天就餐人数合理调整两个窗口的餐食比例。

公司每月为所有员工预充300元,余额不足可在食堂处进行现金充值。公司为员工充值的余额在次月充值时自动归零,员工自己充值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公司每月初为所有员工进行充值和费用统计,经各部门核实后报财务进行结算。

公司可另开几张公用卡,外来人员需在公司就餐时,可到特定部门领取公用卡。公用卡由办公室监管,需要领用的部门填写公用卡领用表及领导签字后领取,外来人员离开后由领用部门即时交回办公室。

公司消费卡没作次数限制,一餐可多次使用,刷卡时应间隔3秒以上,没带卡员工或朋友可借用刷卡消费。

当卡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联系发卡人员进行挂失或换用新卡,否则所造成的冒刷自付。

第5篇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b20xx‟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四条 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集团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负责审定集团有关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集团数据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集团数据安全的事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安防、备份等管理

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五条 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 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二)接口应实现对外部系统的接入提供企业级的支持,在系统的高并发和大容量的基础上提供安全可靠的接入;

(三)提供完善的数据安全机制,以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大量访问,以及大量占用资源的情况发生,保证系统的健壮性;

(四)提供有效的系统可监控机制,使得接口的运行情况可监控,便于及时发现错误并排除故障;

(五)保证在充分利用系统资源的前提下,实现系统平滑的移植和扩展,同时在系统并发增加时提供系统资源的动态扩展,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六)在进行扩容、新业务扩展时,应能提供快速、方便和准确的实现方式。

第九条 基础设施资源集中管理。为了避免信息机房等基础设施资源重复投资建设,造成资金浪费、设施利用率低等问题,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集团数据中心资源,集团信息办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及各单位的基础设施资源。

(一)各单位未经集团批准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信息机房。

(二)集团数据中心要按照《集团机房建设技术规范》建设,满足各单位应用系统及数据统一到集团数据中心所需的各项使用要求。

(三)各单位现有机房自行管理、统一管控。各级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要保证信息机房各项运行指标达到集团要求。

第十条 计算存储资源集中管理。为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集团数据共享和集成,提升数据安全防护等级,各单位所需计算和存储资源,要统一使用集团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做到资源集中、高效利用。

(一)现有的集团级应用系统及数据(安全监测系统除外)、各单位应用系统及数据(直接用于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监控的系统除外)要按照在用服务器、存储的服务年限和系统生命周期科学制定迁移到集团数据中心的计划和方案,并报集团信息办批准后实施。

(二)新建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购臵新的服务器和存储,所需计算和存储资源应使用集团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各单位如有特殊生产要求,确需购臵服务器或存储的,需报请集团领导批准,由集团信息办备案后,按集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当前集团网络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向集团提出申请建设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并根据建设进度制定应用系统和数据迁移计划。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建成后,新建系统需要集中部署、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终端资源集中管理。为了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实现节能降耗,集团级应用系统要统一使用集团数据中心云桌面,并在厂矿和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中逐步实现全面使用。

(一)各单位新建系统所需计算机和新增办公用计算机要使用集团数据中心云桌面。

(二)原有集团推广的应用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各单位在用的计算机,分别由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年度提出云桌面更换计划,逐步完成云桌面更换工作;集团信息办负责协调和监督。

(三)各单位申请云桌面使用,应与信通公司签订租用协议,由信通公司负责云桌面运维,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云桌面管理。

(四)对于当前集团网络不具备实施云桌面替换条件的单位,应协同集团相关部门接入集团网络或建设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在网络接入后或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建成后,按计划完成云桌面的部署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资源应按集团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发掘数据中蕴涵的信息,用数据描述现状,预测趋势,规范生产行为,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经营监管,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四条 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单位数据分析的指导,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自行组织开发业务选题和数据模型,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分析水平。集团信息办要做好数据分析引导和管理工作,为集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服务。基层各单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数据资源,不断探索和创新数据分析方法,规范数据分析程序,提高数据分析质量,做好本单位各项应用的数据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级数据分析、处室级数据分析和厂矿级数据分析分别由集团信息办、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基层单位负责策划和实施,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是指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查找存在问题,开展业务运转状况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应用。集团信息办负责代表集团对各单位以及单位之间数据共享应用的统一规划并制定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部门、按层级落实数据应用工作,对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挖掘和应用,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主要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

第十九条 为统一规范操作权限,各单位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录入权限、访问权限及维护权限的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及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数据查询用户的操作权限及规程。

第二十一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至少要建立运行日志,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管理员应掌握和运用数据库访问审计技术,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的监测和追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的容灾备份工作,建立数据容灾备份机制,保障系统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重要数据要上传至集团数据中心备份。

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b20xx‟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b20xx‟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一)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二)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分段计算。

(三) 流入到国有企业且转移了正式党组织关系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党委,再通过市国资委党委转交市

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党费实行逐级上缴。子公司党委或集团直属子公司党总支,按下管一级原则,对各所属的党支部党费进行收缴。子公司党委、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向集团党委缴纳党费;集团党委向市国资委党委缴纳党费。

(一)党支部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总支或党委并附党员交纳清单;

(二)党总支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委并附支部交纳清单。

(三)子公司党委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集团党委;

第十四条 子公司党委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上缴当年党费;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分别上缴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上缴党费要在规定期限内汇入xx集团党委党费专用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交纳党费的党组织、缴费期间、金额,不得少缴或拖延。各交纳党组织凭汇款回单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具党费交款收据。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一) 集团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 申请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组织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原则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纳入企业全年财务预算,在财务单列,由党委掌握使用。大型活动、专项工作要单独划拨经费。

第十八条 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数额较大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党费由各级党组织指定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子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组织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制度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子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集团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基层党组织通报。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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