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的卫生规章制度5篇("卫生规章制度为餐饮产业助力")
餐饮卫生是餐饮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营养,各国餐饮业普遍制定了卫生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餐饮行业的生产流程,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在从食品收购到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卫生标准的确立和实行。
第1篇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2、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综合办公室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3、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4、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5、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6、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7、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8、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9、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10、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11、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13、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14、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15、 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16、食堂要配备消毒柜,使用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17、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18、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2篇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t;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能够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职责)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带给贴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带给的食品承担职责。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推荐,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zhèngfǔ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能够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状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光和地点等资料,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状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状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职责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职责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职责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职责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状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资料)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资料包括: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贴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贴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资料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状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状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务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资料,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3篇
一、坚持四勤: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毛巾。
二、保持手的清洁卫生,手在生活中要接触各种物品,所以手沾染生物的机会,环节很多。因此保持手的清洁卫生食品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要保持手的清洁卫生,必须做到工作前和便后洗手,洗手时应使用肥皂并按程序进行,接触直接抓取直接入口的食品。
三、戴口罩:因人的口腔、鼻腔、咽喉、气管等处带有各种病原微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可通过呼吸、说话、打喷嚏排出体外。因此,凡制作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戴上干净的口罩,以防止食品污染。
四、注意个人操作卫生:为防止食品污染,个人操作卫生应做到:不准在操作场所吃东西、抽烟或随地吐痰;在工作时挖鼻孔、掏耳朵、剔牙;不对着食品打喷嚏;不用勺子直接尝味;不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场所。
五、粗;加工场所的废物应及时倒入废物箱内,并严密加盖,防止苍蝇等害虫孽生,废弃物当日清除,保持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六、各种荤食品原料,在粗加工过程中,首先要检查食品的质量,发现食品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掺杂、掺假、有毒害等,均不宜清洗加工。
七、配菜用的工具,容器,盛器保持清洁干净,刀、砧板用后洗刷干净,配菜刀不用时放入清洁的石灰水中,可防止生锈。砧板洗刷揩干后竖起存放,防止发霉。抹布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清洗,用后洗净晾干。盛放菜的容器、盛器、生熟食品、荤素食品分开使用,每次使用后应洗刷干净,用前消毒。
八、每切配完一种食品,应当刮云砧板上的污物,经常搓洗抹布,而刀、砧板、抹布必须洗刷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否则会造成污染。
九、灶面及灶台墙壁应经常洗刷,做到无油垢、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工用具的清扫、洗刷等卫生工作,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十、冷盘操作人员操作前要洗手消毒及清洗操作台、砧板、抹布等,操作前先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工作结束后应拖清地面,保持室内清洁。个人生活用品及书报杂志等不准带入冷盘间。
一、客人用餐后值班人员必须进行表面卫生打扫,坚持每周必须清洗一次;
三、台布、口布必须每餐更换,落台、转台每餐要擦洗干净;
六、备餐间保洁柜和餐厅工作台面待客人用餐后应及时进行整理;
八、地毯须待客人用餐后进行吸尘和清扫,检查有无脏迹、油迹,如有发现应及时清洗;
十、对餐后卫生要做到一餐一清,保持餐厅正常空气清新,无异味。
(一)按规定统一着整洁工服,生产人员工作时戴发帽,不穿笨裤、短裙、耳环、女发放入发帽内,生产场所不吸烟;
(二)工作时不做有碍企业整体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等,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
(三)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体检证和培训证要齐全有效,新员工必须先体检、培训合作后方可上岗;
(四)凡患有5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要及时停止食品生产工作,进行治疗,并经医生证明已治愈无传染后才能恢复工作;
(六)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体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七)工作人员入厕前必须换工服,出厕所后必须洗净双手。
第4篇
(4)严禁上岗时戴首饰、涂指甲油、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3)下班前应将冰箱、炉灶、配菜台、保洁橱等清理干净。
(3)每日检查冰箱内食品质量,杜绝生熟混放,严禁叠盘、鱼类、肉类、蔬菜类,相对分开,减少串味,必要时应用保鲜膜。
(1)上班后由厨房切配清理隔日蔬菜,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洗。
(2)干货、炒货、海货、粉丝、调味品、罐头等,要妥善储藏,不得散放,落地。
(3)保持食品新鲜,无异味,烹调时烧熟煮熟,现卖现烧,隔餐、隔夜和外来熟食品要回锅加热后再出售。
(2)熟食、熟菜装盆、餐具不得缺口、破边,必须清洁,经消毒后,无水迹、油迹、灰迹、方能装盆出菜。
(3)不锈钢器具必须保持本色,不洁餐具退洗碗间重洗。
(2)砧板清洁卫生,用后竖放固定位置,每周清洗,定期消毒。
(1)灶台保持不锈钢本色,不得有油垢,市头结束后清洗干净。
(3)炉灶瓷砖清洁、无油腻,炉灶排风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油垢。
(2)冷盆间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两次更衣,戴帽子、口罩。
(3)操作前,必须新配二盆水,消毒水及洗洁去污水,消毒、擦洗工作台、刀具砧板、餐具等,保持清洁卫生。
(4)冰箱每日清理,每班擦洗一次,隔夜剩菜必须回炉加工。
(8)冷盆间餐具不得混用,由管事部做好标记后发放,专间使用。
(9)罐头食品启用后,当日用余必须倒入有盖玻璃器皿,放置冰箱内。
第5篇
院内各办公房间及其对应的走廊、地面和窗户的卫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清扫擦拭;领导办公室及大厅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卫生由专人负责。
1、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及文卷柜上无杂物,室内无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2、棚顶无灰吊,墙上及墙上的粘贴悬挂物上无灰尘,墙上不得乱钉乱挂;
5、桌椅、板凳、书柜、卷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门拉手处、灯开关无污渍;?
6、饮水机、水杯等物品和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渍;?
7、室内卫生应坚持做到每日清扫地面,擦拭桌椅,办公物品整理摆放有序;每月大扫除中应包括以上所列各项,要物见本色,窗明几净,一尘不染,无卫生死角。卫生清扫要坚持高标准,以用心的态度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并自觉维护和持续。
为持续办公室内优雅整洁的环境,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持续地面清洁干净,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烟头等杂物。办公桌上养花需配托盘。
2、不得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下班前应将办公室窗户关严锁好,防雨、防盗。淘汰清理出的物品应放在垃圾筒内,不要随处堆放。
1、办公楼卫生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列入目标考核资料。考核由纪检组长牵头,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科、所参加检查、评分。
2、评分结果每月在全场进行公布,并由考评小组将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与考核工资挂钩。
3、凡违反第二条所列资料之一的,扣发全单位考核工资人平5元;凡违反第三条所列资料之一的,扣发职责人考核工资10元。
4、各单位可根据以上考评办法细化、量化和切合实际的二级考评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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