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武汉2篇(探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揭秘武汉市场最新发展动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具有社会服务、公益性质的组织。他们的职责在社会发展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探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岗位职责方面的具体情况,以武汉为例进行分析。
第1篇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篇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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