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6篇(《劳动合同书:合作铸就共赢未来》)
《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范了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将通过解读劳动合同书的要点,为读者提供合同书的写作格式、内容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的知识。劳动合同书的正确签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深入了解劳动合同书的重要性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1篇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就原《xx市劳动合同的要点》未明确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甲方申明此《xx市劳动合同的要点补充协议书》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非公司强制性行为。
第一条:原《xx市劳动合同的要点》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项所述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决定的。若员工为甲方管理人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保不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初始工资额为1000元/月,考核工资及绩效工资根据现实表现核定,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标准工准的80%计算;若员工为甲方的普通工人,则其每月工资为其实际计件数量的累计值,即计件工资。
第二条:公司按年度支付员工工龄补偿金,是对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的一种奖励,该补偿金的数额在工资表中按月分摊显示,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的日期定为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第六个月第一周发放。工龄补偿金的标准为:30元/月。
第三条:原《xx市劳动合同的要点》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五项所述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内容为:若甲方因银行转帐、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工资需延迟发放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点,即表示乙方完全了解和认同xx明嘉服装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规定,合同期内,若因乙方无视甲方规定给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甲方将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入职后,需无条件按甲方的规定接受月度业绩考核,合同期内若乙方连续两个月的业绩表现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无法胜任
其工作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入职时,所提供和填写的数据(包括:身份证件、学历文件、体检证明等)均需真实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其后果均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期内,若乙方非正当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则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不低于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若乙方确因服役、重大疾病、亲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即:急辞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将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
第八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首先向甲方单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经协调无效时,乙方可向所属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支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附件为《xx市劳动合同的要点》的补充说明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原《xx市劳动合同的要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以上所指规定及规章制度等系指甲方制定的《厂规》、《员工守则》及相关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细阅读后,且在完全理解和认同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第2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的要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用工合同。
乙方平均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如遇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甲方按实际工作支付劳动报酬。
(一)员工实行日/月薪制,每日/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二)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为十五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月支付)。
(一)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一)乙方按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工作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要点,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要点,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要点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要点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的要点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的要点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别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的福利费用和%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花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十九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安全履行;
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4篇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的要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岗位担任或从事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调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业情况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本合同实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工作业绩(考核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乙方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继续接受聘用,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的编写》
甲方需每月到日间向乙方足额发放上月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元
甲方依法、依规、依甲方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甲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做好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规范。
4、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终止后,严格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学员情况、教师情况、各种内 部管理规章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但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本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点达成协议的。
3、在甲方的量化考核中处于落后者,且师德素质公认低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要点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应赔偿甲方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录费、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收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的要点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的要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元)或按执行。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要点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效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的要点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点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点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的要点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要点无法履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要点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要点,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要点的;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的要点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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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有关问题的复函》(请在律师的指导下使用咨询)
?正 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要点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要点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要点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要点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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