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加盟合同4篇("快递加盟:合同细节解析")

快递加盟合同是指快递公司与加盟商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合同涉及到加盟费、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承诺与违约等方面,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此份合同对保障双方权益尤为重要。

快递加盟合同4篇

第1篇

甲乙双方为加盟和使用“中通速递”网络经营速递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加盟甲方,以甲方提供的“中通速递”网络为操作平台,按照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使用甲方注册的“中通”(或者zto)速递服务品牌经营速递业务,在为广大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同甲方一起,实现双赢。

期限为1年,自——————————————期满后经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后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续签的期限仍然为1年。

1、 有偿提供“中通速递”网络、“中通(或者zto)”商标专用品牌给乙方使用。

2、 组织人、协调网络班车、合理规划网络布局,尽力保障乙方快件安全中转、送达。

3、 提供中通网站及办公系统软件给乙方进行快件操作和查阅甲方规章制度等。

4、 通过网站或者以发布书面文件形式公示网络上各种规章制度、经营方针和管理措施。

5、 及时、有偿提供快件包装袋、面单等物料给乙方寄递快件使用。

6、 协助乙方对疑难快件、问题件进行处理;及时解答和处理乙方任何关于快递经营方面的书面建议和投诉。

7、 帮助、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加盟点之间难以解决的业务争端。

1、 有权统一制订、颁布各种规章制度,按业务发展需求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

2、 有权设定、调整并向乙方收取遗失件风险基金、网络建设费、商标使用费、管理费用、快件运费、计重费、班车费、中转费、及寄递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 有权依照本合同及网络营运规定对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行为作出处罚;

4、 在乙方严重违规操作时有权决定暂停乙方经营资格,对乙方进行整顿和培训,或者取消加盟成员资格;

5、 有权在网络出现紧急状况时召开网络大会决定处理措施。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德,合法经营,按章操作。

2、 有合法的快递经营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业务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经营设备和运营和运营资金。签约时一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3、 加盟时一次性缴纳给甲方加盟费—————元、遗失风险基金—————元、网络建设费—————

元、网络使用费—————元/年(合计—————元),其中遗失风险基金在退出加盟时结算完各项费用后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4、 加盟时一次性支付rmb—————元,向甲方购买中通快件网上操作系统软件,使中通快件操作电脑化、自动化、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快捷的、方便的优质服务。

5、 乙方的派送区域————————————不派送区域———————————派送时效———小时。

6、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自己所属经营区域经营权。

7、 以所经营区域注册“××中通速递服务部”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接受甲方监督。

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重大经营问题的,须及时向甲方报告请求处理。绝对禁上采取扣押快件等非法手段要挟甲方解决问题。此行为严重侵犯客户利益,甲方对此除通过法律维护权益以外,将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制裁,严惩不待,决不姑自息!

9、 按规定及时缴纳走件费(含快件运费、班车费、管理费、计重费、商标使用费及中转费)

11、严禁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做任何有损于中通品牌的事情。

13、同意快件延误和遗失分别按照中通速递延误件处罚条例和快件遗失仲裁规则 处理。并且保证在没足够证据证明中转操作错误的情况下无条件承认。

14、无足够证据证明裁决有错误,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关于快件经营中对个案的仲裁及处罚决定。

1、成为中通网络成员,有权使用甲方的速递网络及“中通(或者zto)”享有的各项快递商标专用权和经营便利条件。

2、享有以中通速递名义对外揽件快递业务,依法独立对外经营快递服务。

3、有权使用甲方的快件操作系统软件及快件进行操作和查询。

4、快件因网络运营发生延误、损坏、遗失和其它依靠本加盟网点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有权请求甲方协助调查、处理和裁决。

1、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基于彼此信任签订,除乙方违规操作或者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中通网络加盟成员,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将乙方经营区域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2、乙方因投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变动、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要转让经营权的,得提前40天向甲方申报,待甲方审核后确定具体转让日期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但是,乙方得将转让费的10%做为品牌与网络作用费上缴甲方。

1、甲方不能尽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乙方解决问题或者不为乙方提供走件方便的,乙方有权在快件交接和

2、因甲方的行为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提出索赔。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经营,有泄露甲方商业和秘密损害中通品牌形象的行为,或者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或者对客户服务态度恶劣,或者拖欠物料费、走件费(含快件运费、班车费、管理费、计重费、商标使用费及中转费)拒不及时偿还,或者拒绝参加网络研讨会的,甲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乙方侵犯国家邮政的ems或者其它快递网络专营权的,或者通过甲方网络寄递违禁品的,或者代理

其它网络从事快递业务的,或者跨区揽收快件的,或者无故延误派送快件的,或者不配合相关网点解决快件问题的,或者不尽网络管理中心规定的问题件、特殊件、发件通知义务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快件上网操作的,或者不及时赔偿延误、遗失费用的,甲方均有权按照网络管理规定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外,甲方还有权开除其网络成员资格,并且没收其遗失风险金。

5、乙方非法扣件或者以此行为解决网络业务争端的,除依法赔偿相关损失以外,另支付甲方5000元违

约金。本条所指的相关损失包括:快件延误损失、遗失损失、甲方因处理该非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客户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等。其中,快件延误损失按200元/票·天计算;遗失损失按快件实际价值计算,单票快件实际价值低于1000元的,一律按1000元/票计算;快件被扣押超过3天的视为遗失,非法扣押人除承担遗失损失外,还得同时承担延误损失。

6、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拖欠的物料款、延误和遗失赔偿款、罚款、损害赔偿款等,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均无条件保证同乙方公司(或者经营组织)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追偿。

1、任何一方都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书面通知对方。解约过度期为40天。在解约过度期内,乙方

得配合有关快件查询,退还所有中通物料、快件及快件签收单,做好对帐、清帐工作。

2、解约过度期滿,乙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和有损于中通品牌形象行为,并且配合甲方履行完前款义

务的,甲方得立即返还遗失件风险基金;乙方未尽解约随附义务的,甲方则有权没收遗失风险基金。遗失件风险基金为押金性质,不计算利息。

1、本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乙方向甲方缴纳遗失件风险基金和网络建设费、网

2、中通网络上各种公示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细节变动,可另行签署约备忘录。签约备忘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共3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署时须骑缝盖章才有效。

快递加盟合同4篇

第2篇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

第3篇

现有甲乙双方本着壮大“申通快递”品牌,完善“申通快递”服务网络的原则,重复上级总公司上海“申通快递”品牌的拥有人“上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同意,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如下承包区加盟协议;

1。 由甲方担保“申通快递”品牌的拥有人“上海申通快递有

限公司”申请开通庆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分分司使其成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庆阳市( )县( )的特许营业单位,乙方作为承包区网点在“申通快递”网络中运行。

3。本合同期限为叁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4。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金20000。00元,分分司管理费1000元1年,合计所有费用人民币21000。00元(大

5。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上海申通快递公司”的管理,营业期间严格按照“上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和甲方的操作要求,规范操作、规范服务,具体条款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网站e3内部事务栏。

6。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支付由甲方为其代付的中转费用。

7。涉及快递的发运时效、方式,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双方及时安全的发运快递,(包括及时接发货物),否则按“上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与上级总公司之间的派送费用、延误费用、遗失费用、破损费用、管理费用、处理费用等相关费用,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即时结算和支付,不的拖欠。

9。乙方在经营中需要停止营业或退出“申通快递”网络,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在经过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善后处理才可以停止营业或退出“申通快递”网络,并退还乙方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网络风险抵押金。

10。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人员培训,并提供必备的上网软件及物料。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运营提供“上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允许范围内的网络支持。

11。乙方经甲方同意向其他方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原来向甲方支付的服务保证金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结算;甲方认为受让方经营风险增大的,甲方可以向受让方追加风险保证金,

受让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支付新增加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甲方和乙方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合同双方亦不会因本合同而变为任何形式之合伙关系。甲方因乙方的原因承担连带责任的,在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3。甲方为乙方提供并办理的有关乙方经营所需的证照及分公司资质以及年检,并不影响乙方在法律和财务上的独立性。如乙方办理法人经营资质应提前告知甲方,由甲方出具材料,乙方负责人注销原甲方分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乙方负责人、经营资质及场地等的变更不影响本加盟合同的履行。

2。乙方转让特许加盟单位,须经甲方事先考察和书面同意,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标准,缴纳公司网络发展基金;乙方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款条。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不能满足申通快递网络对该特许经营区域的服务需求的;不服从网络管理,内部管理不善严重损害网络体系的;跨区域经营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的;甲方有

权书面通知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及有关标识的所有物品,并继续履行完终止合同前的未尽义务,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未履行未完全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乌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甲乙方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本协议为甲、乙方自愿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总公司一份,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乙方; 法人式代表; (签章) (签签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第4篇

甲乙双方自愿本着诚信互惠原则,发展长期合作的关系并由甲方加盟店负责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含包装、说明、服务等)特立本合约书约定条款如下,谨供遵循。

1.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法律、法令规定的标准,并提供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乙方对所提供商品的安全质量负责,并承担因质量问题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含商誉损失)。

2.乙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具有合法的授权生产或销售。如商品属侵犯商品专利权、商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责任损失,并负担订单金额之20倍赔偿甲方的商誉损失。

3.乙方提供商品若有保质期,则须依以下允许收货的期限送货,否则有权拒收商品。

(1)进口商品本36个月作24个月,24个月作18个月,18个月作12个月,12个月作9个月。

(2)不在此保质期内的商品按保质期限短的日期要求验收。

1.乙方以报价单扣率后的价格提供给甲方,(保证提供的商品是全市正常的最低价),如发现______有一家商家以低于乙方给联盟供应价销售的,甲方有权扣除差额部分或拒付货款。如商品进货价格有任何变动,乙方应于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或临时的促销活动也应提前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协商新的价格。双方就价格及生效日期达成以前,甲方将依照原有进货价格付款(调低进价时不在此限)。如乙方提供的商品进价、售价、以及甲方要求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运费等一切费用。

2.价格经双方议定后,乙方在60天内不得调高商品价格(价格若调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与甲方协商价格)。

1.被发现乙方以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甲方加盟店或员工(如回扣、招待、娱乐、购房、就业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及其它一切甲方加盟店或员工个人或少数人,以物质上任何形式的受益行为,皆视为商业贿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之所有商品合作关系,并冻结所有应支付帐款扣除,或由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之名誉权及其他一切损失,如情节严重涉及刑事,则提交司法部门对乙方依法处理。

2.乙方对甲方任何加盟店或员工个人要求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应予拒绝,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1.到货日是以甲方发出订单日期起算________天内送甲方仓库(或订单上指定的地点)。

2.乙方如有交货延误,每延迟一天,应按进货金额的____%计算违约金。

3.乙方如在促销商品或海报期间,发生短交品数量,必须赔偿甲方________元的形象及业绩损失。

4.乙方出货应用甲方统一收货单及加盖公章(厂商已规范电脑打印出货单,须经甲方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否则,拒绝收货或无法正常核算而造成的付款延迟由已方负责。

5.商品包装外须印有国际条码标签的相关费用,否则该货予以拒收,并罚款________元,用于补偿营业损失。

甲方或指定受领商品者权在商品的生产地或目的地检验商品,若商品有瑕疵或未符合品质的要求,甲方有权商品退回乙方修复或更换,亦可取消订单或暂停订单未交间开具退贷通知单予乙方,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于通知之日起五天内领回该项退货商品,如乙方未能于约定时间领回,该退货商品得由甲方全权处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并有权从货款款中扣除。

乙方保证其商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之法律规定,尤其更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要管理机关所颁布的有关规定。

乙方若未遵守以上的法律及规定而造成甲方有所损失时,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第三者的损失。

1.原乙方的客户货款由乙方自行与各超市自行结算,与联盟总部无关。如遇纠纷可委托联盟总部协调。新开发产品按下列方式运转!

2.商品交付期自上月的____日至该月的____日为商品交付计算准日(注:基准后____天称之为月结____天),乙方交付之数量以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商品数量为准。

3.乙方应在商品交付期后提交商品清单核算,并在付款条件所定支付期____天前向甲方财会部门提供交付商品及数量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如未在此支付期前提交增值税发票,或提交错误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核算不及时,该贷款可延至下次支付期支付。

4.甲方应按所定付款期按时支付,付款期以所定支付期后____-____天内支付。

1.如供应商更换职员,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未立即告知造成损失、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如乙方的公司,地址、电话、资料等如有更改,乙方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承担损失责任。

4.乙方收到甲方定单不可超量交货、少量交货、更不可超条码交货,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多的部分。若出现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1.商品包装不整、残缺、到期乙方无条件接受退货,甲方人为破损除外,并从货款中扣除,贷款不足以上扣款,乙方对此应补足部分,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2.商品上架后两个月连续2次为该分类中排名最后则撤下货架,且不退还一切费用。

1.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证件,如营业执照、税务记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证等。

2.因供应商品造成甲方税务方面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

3.一旦经甲方验手合格后,商品所有权即归属甲方,但乙方拥有债权。

4.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厂商报价单﹑促销协议﹑订货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其有关商品质量的相关条款,乙方同意负责。

5.经乙方确认后的订单,无论交货口是合同终止前或后,乙方应约定交货,否则按商品交货违约赔偿损失。交货品种﹑数量以甲方发出的订单为准。

6.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将认定乙方为应产品独家供应商,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接受其它供应商提供的相同品牌、规格的商品。

7.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先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同意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本合同正文共五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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