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厂管理制度4篇(铁杆规范:钢厂管理制度)

钢厂管理制度是指规范钢铁生产和经营行为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该制度涵盖钢铁生产流程中的环保、安全、质量等各个环节,以确保钢铁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钢厂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执行,对于推动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忽视。

钢厂管理制度4篇

第1篇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③、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⑵、精轧机咬入打滑,卡钢,堆钢,轧破,甩尾,带头顶侧导板;

3.1凡正式投产的能源(动力)设备和管网系统,不论什么原因(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下列情况,即构成能源动力事故。

3.1.1凡正式生产、输送、储存各种能源介质设备或管线损坏;

3.1.2凡正式投产的`动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人为引起能源介质严重偏离正常值;

3.1.3因保护装置失灵,误动造成设备损坏或使能源介质供应中断;

3.1.4能源介质供应参数严重偏离规定范围,造成生产减产、停产及产品质量明显下降;

3.1.5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能源介质外泄、外排超标,影响生产造成浪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2能源动力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4.1铁路行车事故:指在生产运输作业(行车或调车)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中,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或因设备状态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影响运输正常作业和主体生产厂生产的事故。

4.2汽车运输事故: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撞坏厂房、设备或管线,造成生产中断的事故。

4.3生产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5.1重大事故:事故停产时间16小时以上或损失特别巨大。

不同级别、类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1.重大、一般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

2.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5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处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立即组织抢修,把损失减少到最少,尽快恢复生产,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生产。

3.小事故和零星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厂厂长组织抢修,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的生产。

4.凡出现停产事故必须向总调汇报。出现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停产事故,二级单位的值班人员和主管厂长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总调值班员也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

5.关键设备出现事故及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故,二级厂厂长必须到现场亲自处理。总调度员要立即向公司主管总经理和值班领导汇报。

1、每次事故发生后,都要组织事故分析会。一般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维护、检修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生产事故分析会由厂领导主持。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2、数理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原因等逐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在生产组织、管理、计划及操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和进行专题分析。

3、专题事故分析:对从统计分析中找出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进行专题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题事故预案。

4、对于生产中断2小时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类别等有关情况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领导及总调度室,每延迟24小时考核事故单位500元。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1、事故次数: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在同一生产作业单位连续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

2、事故时间:一般按事故停机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3、生产事故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

1.发生事故后于次日(一般不超过24小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包括自行召开)。

2.重大、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分析。

4.涉及到厂际之间的事故,由总调度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生产处处长或公司主管总工程师主持分析。

5.事故分析要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罚不放过。

6.事故处理完毕后48小时之内,事故单位要按《生产工艺事故报告》所列内容详细填写及时上报,其中事故名称、地点、时间、事故责任者姓名、工种、年龄、性别、事故经过、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受伤部位)采取措施均要写清楚。

7.不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事故报告,每发生一次,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1.生产厂建立事故登记统计台帐。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台帐栏目要求,进行登记,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3.事故次数:以生产中断次数为准,生产中断一次,应算一次事故。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3、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救造成事故扩大者。

(十)值班调度长对在事故抢救、抢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建议给予奖励。

因运行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不明确、不确切而造成事故时,应追究方案、规程的起草、审核、批准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分。

钢厂管理制度5篇

第2篇

本规定旨在确保检修现场整体整洁、备件合理摆放,确保检修现场符合5s定置要求。

1、落实一周三查工作,对整个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细致排查,重点对现场定置类问题进行集中整改,确保现场符合5s达标定置要求,并通过现场检查及治理,为大修备件提前做好场地安排。要求对备件预存放区域制作物品定置图,定置图要求标明新到备件、下线备件、报废备件的存放区;

2、做好备件到货的管理工作,对前期预留的场地进行合理规划,安排专人负责备件的入库及摆放,制定备件摆放标准及管理办法并张贴于显眼处,按照远轻近重、内轻外重、上轻下重、同密异离的原则进行放置,并保持存放区安全通道的畅通,确保备件摆放的合理性及吊装的便捷性,同时在检修过程中时刻做好备件的摆放管理工作;

3、加大检修现场检查,制定详细的大修现场考核制度,在确保检修顺利进行的同时,每天组织各相关负责人对检修现场进行综治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求明确责任人,并制定整改完成期限,利用作业前安全交底时间对施工人员进行环综宣传,严禁存在乱丢、乱放、乱堆的.现象,要求检修人员每天换班时对现场使用的工器具及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整体整洁;

4、做好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检修结束试车前,组织维检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检修后遗留的备件进行统计分类,对未使用的备件进行登记入库,对拆卸报废的备件合理存放并主动汇同相关科室做好备件报废的相关手续,按照我厂大中修现场监控措施,检修后三天内将现场恢复至检修前状态。

1、各车间应明确责任划分,对备件及现场卫生制定明确责任人及考核方式,确保检修现场事事有人管;

2、要求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控安全的同时,对现场卫生保持工作负连带责任,达到时时有人管;

3、落实检查及整改制度,每天按时对检修现场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的不符合项及时进行整改,做到处处有人管;

4、要求各车间按照管理内容加大检修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有”制度,即有大(中)修、改扩建施工现场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有定置管理平面布置图;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要求;有区域管理责任人;有考核标准和办法。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彻底改变大、中修现场的综治面貌。

对现场检查问题未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大、中修现场综治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4篇

为了加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明确了消防安全工作的标准及考核细则的管理及具体要求,对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3.1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厂部下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3.4安全环保科负责与炼钢厂各单位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班组、个人逐级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

4.1各单位要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有义务消防队,且职责要明确。

4.2所有消防设施全部落实到岗到人,在消防设施存放点张贴标识,注明名称,责任人。

4.3灭火器必须放置于存放箱内,存放位置在值班室门外或门口内一侧;消防掀悬挂在墙壁上;消防胶管必须盘挂;消防阀门不得漏气、漏水;消防栓每三个月加一次油。

4.4责任单位必须对所属消防设施列入检查,每周最少检查一次,并设置管理或检查台帐,定期检查。

4.5安全环保科每天进行重要部位及消防设施检查;每周四对全厂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不合格项以整改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4.6厂部专用消防水带存放在配电楼东墙消防箱内,灭火器等消防物品存放在渣跨西侧配电仓库内,钥匙分别存放在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科。

4.7每年元月份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厂部与车间、科室签,车间、科室与班组长、科员签,班组长与职工签,实行层层签订,无一人漏签。安全环保科、车间、科室、班组分别各留一份存档。

4.8及时对新入厂、复工、换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安全考试。

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次消防安全教育,一次消防演习。

4.9.1动火:是指在工作中动用明火作业。如电焊、气割等用明火作业。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4.9.2一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4.9.3二级动火: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是在以上场所进行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4.9.4三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即指除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三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的应办理三级动火许可证。

4.9.5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c、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安全员、负责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落实责任。

d、动火单位负责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包括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e、动火人、动火单位负责安全措施落实,每次动火结束后现场或中途消除、确认责任。

f、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十不准规定,如有违背,负有违规动火直接责任。

g、技改、维修工程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时的主要管理责任。

c、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e、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于动火范围。

f、新建设的项目区域还未列入动火区域的可参照相应的动火区域执行,但项目交工验收后必须及时补充到规定之中。

a、全厂按生产消防要求划分三级防火区域,在防火区域内动火,必须执行相应的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违章动火,任何人有权检举并报厂安全环保科处理。

b、动火原则。凡能拆卸的,应采取移动或拆卸,遗至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能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选用其他方法替代明火作业;一定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

a、一级动火区域:各车间液压站、稀油站;氧气阀门站、2万立方煤气柜及煤气输送管道地下电缆层、电缆沟。

b、二级动火区域;各操作室、电控室、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

c、三级动火区域:为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区域、固定动火点等。

a、凡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动火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b、由动火负责人现场确认动火项目,按照标准确定动火等级,制定预防措施,经动火区域部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填写动火证。

c、一级、二级动火区厂部由安全环保科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并完善动火单位制定的动火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d、三级动火由安全环保科现场确认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e、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动火单位将申请表填毕后,由厂部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值班作业长、与安环科夜间值班安全员现场确认审核,请夜间值班领导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f、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技改、维修工程的施工动火,按生产区域部门/单位的动火管理,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办理相应手续,项目负责人指派监护人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g、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门、区域的部门/单位申报列为固定动火区域,固定动火区经安环科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备案。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4.9.11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二级动火期限为二天,三级动火期限为五天。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a、动火点必须根据动火的对象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器由动火区域单位负责提供,动火结束后,动火单位协助复原。

b、动火单位必须妥善管理灭火器材,如随意损坏或非用于扑灭火情而放空的,由动火单位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9.13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结果,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签字动火申请表的背面,以备检查。

4.10.2灭火器用完后及时更换,在岗位上发现空灭火器考核40元。

4.10.3消防沙内不得存放杂物、泼水或用完后不装填,发现一次考核20元。

4.10.7消防设施用完后不归位,不按要求定置存放的考核10元/处。

4.10.8无消防管理机构、义务消防队的考核单位50元;职责不健全或不履行职责的考核50元。

4.10.10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者,发现一次考核2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1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一次考核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2配电柜(箱)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3重点部位要有防鼠及其它小动物的有效措施,不健全的一次考核20元。

4.10.14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集中定置存放,不得散放或混放,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5重点要害部位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与设备无关的物品,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20元。

4.10.16消防设施周围及上方不得存放物品,发现一次考核10元。

4.10.17刁难、不配合消防员检查,拒绝接受处罚的每次考核100元

4.11火灾事故按公司下发的《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定性(执行公司规定)。

月度内未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视其火灾隐患防护程度分别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各管理归口单位挂奖10%,安全环保科挂奖20%;月度内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火灾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否奖,并视情况挂罚归口管理单位1%-5%。

5.1本细则由炼钢厂安环科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厂长批准,修改时亦同。

5.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细则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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