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倡议书7篇(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近年来,烟花爆竹的使用已经成为了广泛的社会问题,它们不仅危害环境、浪费资源,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风险。因此,我们发起“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倡议书”,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1篇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倡导“环保、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营造“文明、欢乐、祥和”的新春氛围,现就带头执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提出如下倡议:
一、带头做禁燃禁放的.宣传者。要带头学习禁燃禁放规定,运用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禁燃禁放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正能量。
二、带头做禁燃禁放的践行者。要以实际行动落实禁燃禁放规定,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用文明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良好生活习惯,共同创建文明、安全、宜居环境。
三、带头做禁燃禁放的劝导者。要积极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政府倡议,遇有违反规定等情况,要主动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营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浓厚氛围。
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年只待春暖花开。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城市主人翁的姿态,以实际行动为空气“减负”,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新昌邑作出积极贡献!
第2篇
春节将至,辞旧迎新,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为深入推进“清洁城乡、美化家园”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保卫蓝天、美化环境”,请广大居民立即行动起来,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此,我们向全镇广大居民发出倡议:
1、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居民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己之力守护碧水蓝天,共建美丽xxxxxx。
2、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居民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3、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居民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使广大居民能够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春节。按照通知要求,xxxx年1月13日0时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xxxxxx镇全区域内实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如您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了打造“绿水青山”的美丽xxxxxx,真诚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告别烟花爆竹,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爱护环境,以实际行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一言一行为城市文明增光添彩。
第3篇
20xx年新春佳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是,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使空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pm2.5的浓度急剧增加,并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会严重影响和损害人体健康,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为了让新疆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值此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们发出“不燃放烟花爆竹,为‘把新疆建设成为最洁净的地方’作贡献”的倡议。具体如下:
一、从自身做起,节日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维护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
二、选择低碳环保的庆祝方式,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方式传递喜悦和欢乐之情;
三、各地、各单位、各部门以及乡镇、社区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自觉践行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保志愿者、环保热心人士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主动劝阻身边人员放弃燃放行为;
五、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采购和销售环节中要推广低烟雾、低污染的环保型烟花。
享受良好的环境是每一位居民的权利,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居民的义务。希望全区居民从不燃放烟花爆竹做起,以实际行动为“把新疆建设成为最洁净的地方”作贡献。
第4篇
为积极贯彻落实《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xx区委宣传部向广大居民发出“不放烟花爆竹 倡导文明新风”倡议。
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实现“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目标。
不在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要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使广大市民能够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春节。
xx区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广大党员干部和志愿者要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作为平台,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城市是我们共同生活的美丽宜居家园,大家都肩负着管理和守护的职责。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争做弘扬美德的传播者、社会新风的倡导者、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告别陋习的先行者,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用文明、环保、俭朴、安全的行动庆祝新春,展示xx文明时尚的城市风采。
第5篇
爆竹声中辞旧岁。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有利于营造欢乐喜庆的节日氛围,然而其危害也很明显。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产生的'火灾、伤人等安全事故高发、多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同时,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碳粒等颗粒物,形成的烟雾不能迅速扩散,会导致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我国北方地区连续出现雾霾天气,如果再无节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势必会使空气环境更加恶化,严重损害市民身心健康。为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文明、低碳的春节,我们倡议:
一、不燃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我市空气污染。
二、文明燃放。不在明令禁止的城区、公共场所、通风不便区域和中午、夜间等不利扩散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低碳的喜庆方式。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及学校加强对广大居民、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积极响应倡议,自觉践行倡议。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从燃放烟花爆竹这件小事做起,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支持低碳城市建设,为保定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6篇
燃放烟花爆竹是表达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噪音扰民,易发生火灾,危及公共安全,而且严重污染空气,危害广大居民身体健康,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在此,我们发出倡议:
一、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红白喜事以及节日庆祝不去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用电子鞭炮、鲜花或播放喜庆音乐等方式代替,自觉追求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要积极宣讲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积极劝导家人、朋友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要大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三、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对于私存私放私售烟花爆竹场所,镇应急部门、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如有发现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现象,请积极举报。
父老乡亲们,为了你、我、他的健康、安全、幸福,更为了子孙后代拥有清洁、优美、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让我们共同以身作则、行为示范、引导家人,做“爱护环境、关爱生命,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的带头人,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第7篇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会会释放大量的污染物,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且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守护蓝天白云,减少环境污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在安全清洁的环境中度过欢乐祥和、文明和谐的'新春佳节,我们真诚地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倡议:积极响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春节期间(1月14日—2月20日)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创造美好环境。
一、倡导禁燃禁放理念,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
积极从自我做起,春节期间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积极向家人、邻里和亲友等发出倡议,更多地选择生态、环保、安全、文明的方式享受节日的喜庆和欢乐。
二、开展禁燃禁放行动,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
在春节期间积极响应号召,自觉抵制不良影响,做到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不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在小年、除夕夜、正月初五、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坚持在整个春节期间的,不运、不买、不存、不放烟花爆竹。
三、坚持禁燃安全措施,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守护者。
不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燃放烟花爆竹。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
对在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期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法律尊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到3万元罚款;或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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