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活垃圾管理制度3篇(优化医院生活垃圾管理:打造健康环保场景)
医院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内部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处置而制定的一套管理机制。该制度旨在保障医院环境的卫生与安全,有效减少垃圾产生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过全面落实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垃圾处理等措施,确保医院内部的生活垃圾管理达到科学、高效和可持续的目标。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分类处理。
具体而言,即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纸类:废纸、书刊杂志、纸箱、纸袋、文件袋、宣传单、信封、文件单、复印纸、日历、笔记本等其他纸类。
塑料类: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塑料泡沫、文件夹、塑胶球类、有机玻璃制品、光盘、磁带等塑料类。
金属类:钢铝易拉罐、食用罐盒、金属餐具炊具、剪刀、金属文件柜等金属类。
玻璃类:酒瓶、玻璃杯、玻璃窗、玻璃容器等玻璃类。
织物类:包、废旧衣物、床单枕头、鞋、织物玩具等其他织物。
电器电子产品: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冰箱、摄像机、照相机、插座、电线等电器电子产品。
餐厨:剩菜剩饭、汤渣、米面、豆制品、鸡鸭鱼肉、内脏、骨头(除棒骨外)、蛋壳、蟹壳、虾壳、废弃食用油脂及宠物饲料、废弃食品等。
厨余:丢弃的菜叶、茶叶残渣、果皮果核、茶叶渣等。
电子: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纽扣电池、蓄电池等。
日用:过期药品及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包装物、水银温度计、水银血压计、胶片机相纸等。
污染纸:卫生纸、面巾纸、湿纸巾、其他受污染的纸类物质。
污染品:普通一次性电池、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鲜膜、妇女卫生用品、海绵、尿片、受污染织物(毛巾、浴巾、帽子、袜子、棉被、枕头、床单、围裙、桌布等)、玻璃纤维制品(如安全帽)等其他难以回收利用的物品。
其他:烟蒂、尘土、棒骨、榴莲壳、其他无利用价值物品。
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而投放的四色桶。室内、室外分类垃圾桶由容量为20升、120升和240升的分类垃圾桶三种规格组成。
生活垃圾分类垃圾袋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而使用四色垃圾袋,垃圾袋的尺寸容量需与分类垃圾桶相配,颜色与分类垃圾桶相同,且袋身标注垃圾种类。
执行国家标准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有关规定。各分类标志须印制在相应分类收集容器正面的显著位置。
办公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办公室/办公位: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办公区楼道: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12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医院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病房、诊室、办公室: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医院楼道: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学校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教室、办公室、宿舍: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楼道: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场馆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办公室: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公共区域: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注:上述要求为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最低要求,各公共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收集容器。)
1.办公室内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桶车对接点。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楼道垃圾桶内,楼道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1.病房、诊室、办公室相关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相应楼道垃圾桶内。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楼道垃圾桶内,楼道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1.教室、办公室、宿舍相关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相应楼道垃圾桶内,有害垃圾收集后直接投放至桶车对接点。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楼道垃圾桶内,楼道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1.办公室内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桶或桶车对接点。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桶,公共区域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公共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准确分类投放后汇集至桶车对接点,实行分收分运的收运模式。
有害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由公共机构所在区域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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