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书9篇("保护信息安全,维护客户信任——企业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书")

这是一份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书,旨在确保公司与客户信息保密,同时提升客户信任度和公司形象。该协议规定了客户资料的保密性,未经客户授权,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客户相关信息,且公司需树立保密责任意识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书9篇

第1篇

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参与工资管理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任职,按照《x公司薪酬制度》及《x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薪酬分配办法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酬告知中心内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3、乙方的薪酬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酬信息给除相关主管负责人及人事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任何员工。

4、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事科质问,人事科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5、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扣罚当月工资的30%,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可加重处罚,直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应该控制自己的薪酬信息不得在家属及亲朋中传递,如果泄密造成后果的,给予违约金1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务期终止,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

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书9篇

第2篇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 达成协议,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在甲方的许可下,甲方将与本次服务的相关背景资料交给乙方,具体资料为,上述信息资料为甲方的重要机密,乙方有义务对上述资料承担保密的责任,双方经过一致商定,甲乙双方签署此保密协议。

本协议中所涉及到得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注明为保密的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协议、参考资料等双方认可确认的资料。如果甲方以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了信息,则甲方应在该信息发送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b. 乙方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只允许把信息透露给乙方的管理级人员、签约者。

c. 乙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版权注释,且不经甲方的允许,乙方不能复制拷贝以及转移。

d. 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直到服务结束后,消息公开。

a. 非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甲方专有的权利。

b.非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合作的事宜和保密内容,用作商业宣传或者为商业目的而透露给甲方的商业竞争伙伴、或其他威胁到甲方利益的单位或个人。

保密协议生效的前提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危害社会安全,不危损害国家利益。下列情形保密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a. 在甲方公布前,乙方已经知道的信息,或者非乙方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信息早已公开。

b. 甲方没有对乙方发布限制要求的情况下,公布的信息。

a.原则上服务结束后,保密协议就自动失效。如果乙方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仍然为少数人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且甲方不公开对外宣布,甲方有继续要求乙方保密的权利,且保密时限可另外商定。

b.服务合作完成后,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归还属于甲方的涉密信息载体,如当时甲方交与乙方的软件、文档、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或者甲乙双方共同销毁上述涉密信息载体,乙方需将非授权使用人员名单交给甲方。

a.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一)本协议有效期到 年 月 日,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1、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聘请甲方担任 工作;

2、甲方在担任乙方 工作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甲方充分意识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乙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

4、甲方在乙方任职,将获得乙方支付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乙方之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推广计划、培训资料、业务报表或数据、财务资料、员工结构、薪资结构、合作渠道、推广关键词等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页面设计、公司网站运营信息或方法、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后台账户信息、相关的函电等等。

3、如果乙方以口头形式向甲方提供了信息,则乙方应在该信息发送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乙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秘密的构成。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五条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六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七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雇佣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双方选择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保密事务:

一、 在雇佣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后6个月,调整甲方工作岗位,变更雇佣合同的内容;

二、 在解除雇佣合同后2年之内,甲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乙方相同或同类的业务。

第九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十条 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离职的甲方,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十一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机构提起仲裁。如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注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5篇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在任职期间获得甲方的各种数据信息,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数据资料秘密有关事项,制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备忘录、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决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1、乙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3、如果乙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予以通报,以便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乙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乙方若违反协议,非法持有、窃取、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对方照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形式责任。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篇

11为了规范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涉密行为,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信息的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现根据《集团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保密”是指保守秘密;“保密工作”是指各单位围绕保护好国家和单位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

13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4保密范围控制原则:在不影响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对秘密的知晓范围执行压缩控制的原则,员工只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知晓相关的秘密。

21公司保密工作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均承担相应的保密工作责任。

业各部门负责人(正职或其指定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人人有责,各企业所有员工应保守秘密并互相监督。

各单位需与要害部门、部位签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保密责任书》(详见附件1),切实落实保密责任。

企业秘密是指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企业确定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包括:重要经营决策、措施和参与市场竞争的策略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项目对外招标计划、标底和对外投标报价的标底方案以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

特殊商贸协议、经济合同,涉及敏感事项的请示、汇报、批复文件。

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资料,涉及敏感事项的会计凭证。

企业确定的其他涉及企业合法权益需要保密的事项[详见《集团秘密文件管理规定》(集团办?20__?296号)关于秘密等级分类表等有关规定]。

使用、保管和引用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明的密级严格执行。

凡载有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均应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定密、密级调整、保密期限和解密密级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级企业秘密是最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企业秘密是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企业秘密是一般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定密和密级调整定密就是企业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本企业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秘密事项及时准确地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对秘密的载体作出标识。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和产生的秘密事项,由该事项的承办人(拟稿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具体意见,在发文稿纸、呈批单或审批单上标明。

以部门名义行文的,由部门领导批准确定;以企业名义行文或需报企业领导批示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企业领导批准确定。

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和调整,须在有关载体上做出规范化的标识。

保密期限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和企业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 年,机密级不超过 年,秘密级不超过 年。

解密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如解密,需呈报公文,经风控部门审核并最终呈报至公司首席执行官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事项需呈报至董事长审批。

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

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达或传递保密信息。

不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7篇

鉴于甲乙双方已建立了用工关系,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根据《劳动合同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竞业限制问题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协议的签订即为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手段之一。

(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内容:甲方已完成或正在开发的医疗设备、药品、制剂、诊断治疗技术等研发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技术操作方法及手册、流程及工序、配方、开发的产品样品、数据、调研报告、相关参数、设计资料、照片等技术内容。

1、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2、甲方尚未付诸实施或虽已付诸实施但不为公众完全知悉的商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研发项目、经营项目、经营决策、投资计划、营销策略、推销手段、对外业务合同、广告策划创意、广告宣传计划;

3、甲方商业情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绩、计划、渠道、对客户的特殊价格表、货源情报、原材料价格、客户要求、客户报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客户档案信息;

4、甲方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诀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计划、财务资信状况);

5、甲方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有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预测、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情报);

6、甲方职员人事档案(含外聘专家、顾问名单)、工资薪酬、劳务性收入信息及资料、佣金制度、提成制度;

7、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管理经验、管理诀窍、管理模式)。

(三)其他任何甲方标有“机密”(或类似表达)字样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文件,或任何乙方已被告知为保密的或乙方应当预见到为甲方保密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

上述三款所涉的信息,其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计算机磁盘、会议和其他口头形式。

1、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2、禁止以不合法方式取得甲方商业秘密,不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或过失向他人打听、故意或过失超越岗位职责和范围接触、违反甲方保密制度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3、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4、在保密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私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正当途径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5、乙方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后,应当向甲方所属部门交回全部技术资料,不得自己保管或带走。乙方保证无条件向甲方移交与甲方有关的乙方掌握或乙方控制的所有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服、光盘、磁盘、磁带、笔记本、文件、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单、推销资料、广告资料、报告、案卷、样品、账簿、财务报表、信件、清单、录象带、幻灯片或其他书面、图示记录等),并履行离职交接手续,不得将在甲方所知悉、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若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由甲方复制后,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6、乙方未经批准禁止带领外来人员参观、考察科研、制剂生产区域或治疗区域。

7、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且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持股、就职(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员工等),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前3-4款所指披露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传播、交换、转让、使用等手段,以及口头、书面、视听或图象等方式。

甲方与乙方用工关系开始之日起至甲方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即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由于乙方将知悉、掌握甲方部分商业秘密,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在此期间甲方将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则当然视为乙方同时已违反该条第三款,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退回此款所述资料。

2、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调换乙方岗位、降低乙方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同时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该侵权行为获利的,其获利所得同时归甲方。

4、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与本条第三款约定一致。

5、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交回全部资料,甲方同时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6、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任何一项时,除应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损失包括甲方开发、获取该商业秘密成本;甲方管理该商业秘密成本;甲方因失去该商业秘密导致市场丧失的预期可获利损失。甲方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参照乙方或第三方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获利所得,但实际赔偿数额不少于壹拾万元。

7、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违约追究成本亦应当由乙方承担。

8、甲方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将侵犯甲方上述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乙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1、由甲方投资研发的项目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技术成果(包括获得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均属职务成果。

2、甲方对乙方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按月发放并已包含在乙方薪酬中,不再另行支付。

3、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但本协议同时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8篇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1.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iv)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3.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接受方理解本协议(i)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ii)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第9篇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1.2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1.4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6.1.1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1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6.2.2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经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10.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3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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