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合作协议书5篇(《建立房屋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书》)
本文介绍建房合作协议书,是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房产开发建设、销售、交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签署可以有效保护双方利益,维护房产市场秩序。
第1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为明确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市路街(院)巷号栋层号,户型为房厅,住宅总建筑面积﹐m2,住宅户内建筑面积m2(其中享受面积m2,超标面积m2),公用面积m2。
第二条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元,乙方集资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元;超标准面积在20m2以内m2按房改市场价元/m2计元,20m2以上m2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元,共计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元。甲方资助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
第三条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签订《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如下:
第一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
第二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遵守本协议及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三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五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六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了解他们签订的《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性质和内容。
第七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由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成员全体或者由发起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作为本《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所指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西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第十九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三) 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六)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五) 参与确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一)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原则,先行垫付必要的发起费用和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前期费用;
(三) 自觉维护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
(四) 自觉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五) 自觉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二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
(二)提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
(五)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新闻发言人,代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六)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
(七)尽可能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事务。
第二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联合竞拍项目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发起费用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三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
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
第四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
第四十五条、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条、参与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第3篇
标的:甲、乙双方就位于涪城区集体分配宅基地上进行合作建房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同时本协议条款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合作内容:甲方提供本人唯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乙方全额出资修建房屋。
三、合作要件:由甲方提供自己位于涪城区石塘镇占地面积90m2的宅基地,修建6层。乙方投入修建1—6层房屋所??
全部资金。修建好后按照甲方拥有2、3、6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每层一套一室一厅带厨房、厕所,一套两室一厅带厨厕),乙方拥有1、4、5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自己意愿修建)。土地和公共设施使用权双方各50%的原则进行分配,以达到共同合作建房要件。
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区房屋前后墙面、屋面统一规划原则,符合整体要求。
d、室内墙面仿瓷涂料,楼面普通瓷砖600x600、厨厕贴250x330内墙砖(厨厕防水必须符合要求);
e、楼梯间墙面仿瓷面层,梯步贴梯步砖,不锈钢扶手;
f、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厕所、厨房铝合金半玻门,其他为普通木门;
j、水采用一户一表制,管径符合用水要求;h、电采用一户一表制,照明1。5平米铜线、插座4平米铜线;
g、燃气属于专业安装、管理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符合该小区建设要求,达到村镇建设相关标准,但不低于该小区建设中等以上质量水平。
1、该房屋由乙方出资,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对进场材料和人员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正规合格产品,若出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清退出场,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提供。开工需要由户主提供相关手续的由甲方自行提供。甲方负责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协调左邻右舍及社区关系,保证运输畅通。
2、建房期间双方互相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材料现场管理,由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承建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协议后,向甲方交50000元(伍万元)保证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层时退还给乙方。
3、共用走道、楼梯间和共用设施,双方共同拥有,不准哪一方占用和影响对方通行和使用的权利,如必须占用,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均可,双方约定楼顶为双方共有面积双方各占50%权益不能违反,否则视为违约。
4、房屋建成后由村社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共有,甲方负责配合给乙方办理属于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如遇国家征用或占用和其它拆迁,按相同政策权利各占50%利益,其办证相关费用由双方各50%原则分担。
5、房屋使用过程中,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入户安装费用按各50%承担,其他楼层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则办理。7、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个月20xx年1月10日前工程必须开工,开工后9个月到20xx年9月前必须完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延期违约金,约定10000元,大写壹万元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工期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不难竣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如遇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交工期可协解决以书面为准。
1、甲方必须积极配合村社办理好甲、乙双方各自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件,并及时分发给双方当事人。若甲方有故意拖延嫌疑或恶意不配合办理,乙方有权根据该协议条款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给予办理或是就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作出书面声明。如甲方故意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或不予书面声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的,按照该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有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分配原则和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或占用,甲、乙双方均有权享受按照拆迁部门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计算所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的5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理由侵占,否则将按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可以自由变卖、转让、出让或抵押属于自己权益范围内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相同条件下,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转让、变卖、出让等相关法律手续,其所拥有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随之转移。
3、本协议是该地块上房屋从建设到建成房屋后投入使用以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依据,该协议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均属同等有效法律文书。若甲、乙双方当事过世后,双方直系亲属或本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其所有产权享有继承权,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事务。但一方也不得以家庭问题影响另一方正常生活和工作。
九、本协议签订后,应到当地乡镇司法所见证;并到村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如因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双倍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约定违约金金额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实施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协议。房屋建设中和建成后哪一方要求对方出让和买受房屋必须按当时市场价值或高于市场价值进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见证机构和社区各保留一份(甲、乙双方可在此协议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签字纳印认可)。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第4篇
甲乙双方就甲方宅基地建房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以宅基地作为建房股份,乙方负责建房所有费用(水电除外)为建房股份。
(2)建房后的房源按甲方40%、乙方60%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图: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套正房(含上下层)____套平房的产权,预计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乙方拥有___套正房(含上下层)____套平房的产权,预计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在建筑竣工一个月内分割完成。
(3)合作建房分割后,所分得的房屋,甲、乙双方均享有独立的处置权,包括自用、租赁、销售等,但任何一方均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高噪音、高污染、高危险性方面的业务经营,否则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4)建房范围,南以原二楼北墙外起往北20米止,东西以院落倆侧围墙止,正房建二层,外墙水泥抹灰照光、里墙细沙灰照面、地面打垫层、门窗齐全、上下水管、电齐全;南房建平房,外墙勾缝、里墙细沙灰照面、地面打垫层、门窗齐全。乙方须保证房屋建筑所用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标准要求,如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甲方保证宅基地没有产权纠纷、抵押债务等。保证对该宅基地有独立处置权、使用权。
(6)施工期所有对外协调工作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7)施工期如有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8)新建二楼北墙起至北正房(含北正房)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享有独立、完全处置权(包括建围墙、建房、租赁、种植、养殖等)。
(9)因施工需破坏的原建筑、路面,在施工完工后由乙方负责还原,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不负责承担。
(10)房屋设计、建筑、施工监督由乙方负责,但整体建筑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实施。乙方不得增加建设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建筑,如确有必要,须双方协商,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再予实施。
(11)施工期: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为(___)天。不论何种原因,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房屋建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2)本合同合作建设房屋,如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地方相关法律、不可控力等因素影响,没有完成建设或未实现双方预期收益,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本村民骚事的,甲方协助乙方共同解决)
(13)其他未尽事项,本着友好原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甲方因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兴建一栋层住宅楼,协议细则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以上地皮及部分资金,乙方出资人民币元,由甲方具体施工建设完工。
二、建筑完工后,第层出租租金收益归乙方直至拆迁改造或征收(征用)为止。
三、房屋及土地如因如因拆迁改造或征收(征用)或征收(征用)或其他原因而有补偿,相关补偿经甲方名义取得的(如安置房),甲方应以拆迁安置房按照第层建筑面积返还给乙方。
四、如因本协议房屋及土地被拆迁改造或征用,甲方交予乙方的赔偿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乙方所得的第层建筑面积,乙方应按照其中建筑面积相差数向甲方补充购买,每平米价格以拆迁安置房时价计算,如因本协议房屋及土地被征用而甲方交予乙方的赔偿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乙方所得的第层建筑面积而甲方获得其他方面赔偿的(例如:现金或其他物品),甲方应按照其中建筑面积的相差数以拆迁安置房时价补偿给乙方。
五、在上述拆迁安置房达到可以自由过户的时间后,甲方有责任在此时间后一个月内协助配合乙方将该拆迁安置房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六、如本协议房屋及土地被拆迁改造或征用而赔偿方式为现金或其他方式赔偿,则甲方应以乙方所有的第层建筑面积占本协议房屋建筑面积中的比例按照同等比例返还给乙方。
七、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为两期付款:第一期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支付万定金;第二期付款,建筑施工开始后乙方在开工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同时甲方退还乙方所交定金。乙方如未能准时交款给甲方视为自动放弃所有利益,甲乙双方合作建房协议作废,公证费由乙方负责,乙方所交付的定金赔偿给甲方。
八、房产交付使用后,如需改装,以不影响整体结构为原则,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损坏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本协议在公证部门公证下双方签订后生效,如因以下情况双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对对方予以相应经济赔偿。
(一)、甲方并未将该建筑整体完工并交付乙方使用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二)、甲方违反协议中第二、三、四、五、六条协议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协议中第四、七条协议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十、本合作协议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互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海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该物业受损,甲乙双方共同获赔偿,获赔金额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涉及相关费用亦依此比例交纳。
十二、甲方不得在乙方交纳定金日期后,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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