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共2篇(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最新规定:一文带你了解!)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所必备的证明文件之一,也是人口统计信息的重要来源。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
第1篇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规范证件的内容、正确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对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各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采用电脑联网等多项措施,使我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七年多来,处理二十多万张证件,没有发生过重大差错事件。但近年来外地出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卫生部与公安部今年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胆》管理,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及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1、我市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购。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局负责相应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局受理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和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有异议的举报并组织签定。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单位 1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区属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3、各卫生局如委托妇幼保健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进行书面委托。
4、各医疗保健机构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依法签发。各单位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编号记录,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5、《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由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基妇处)申请。申请者必须指定专门的领证人、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各区卫生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1、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2、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就所填项目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
3、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做好有关登记,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4、各医疗保健机构打证和加盖专用章两个环节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产科负责打证,其他部门负责加盖专用章。
5、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6、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但不能出示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二);
(2)该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包括: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证件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各医疗机保健机构责任为每个新生儿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但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以保证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各单位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8、我市2003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3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确实需要,应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
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
9、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226号),我市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只收成本费4元。
1、《生出医学证明》是我国公民出生时血亲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生效。但《出生医学证明》仅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资料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没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应上报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修订或换证,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有关申请: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操作员是否签字及是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核实有关资料,并经法人代表指定的专人签字确认。
完成《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交回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
(4)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需要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旁证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及其血缘关系证明材料;
(2)审核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各项资料、原接生人员或产房护士长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法人指定的负责人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并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对相关资料一致后,报请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4)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申请人回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1、为了加强监管、促进产后访视和同时完成出生报告等任务,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应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管理网络。
2、《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及《出生医学
证明请领登记表》,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由相关单位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3、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单位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颁布细则》和《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修改错误程序》同时废止。
第2篇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军区福州
总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规范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公民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补发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填写说明》(附件1)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
明》的发放。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附件2),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
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
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
3.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
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二)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
(五)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
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单位应保留副页备案;并在相应位置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再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
(二)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
(三)签发单位应认真核对原《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标识、原《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存根联信息以及该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记录,经原签发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换
(四)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同时换发正副页,否则只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换发新证后,将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新证副页归档并专案保存。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补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应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将所有证明材料存档永久保存。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在新证副页下方空白处注明已作废的旧证编号,以备户籍登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应由依法取得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详见附件7,今后如有更改另行通知或在省司法厅网站查询)提供,并附该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七、为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孕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待产期间,主动宣传、告知孕妇及家属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签发程序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要求在产前门诊和产科病房上墙张贴,让群众知晓。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公安机关在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办理户籍登记时,应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附件6),核对《出生医学证明》防伪标识。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义的,以书面形式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核实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版本、编号、印章及其所登记信息内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难以确定真伪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中国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申
九、本通知与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6.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
7.具有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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