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5篇("守口如瓶的保密协议书:保护信息安全的必要举措")

“保密协议书”是指当双方在商务活动或交易过程中需要涉及到某些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时,为确保信息的保密而签订的法律文件。该协议书内容包括信息的秘密性质、保密期限、双方责任等。保密协议书在商务交流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密协议书5篇

第1篇

甲方与设计方在讨论关于 项目设计合同的相关事宜时,鉴于设计方在服务于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机会;设计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损害。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三方长远利益,甲乙双方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秘密,维护双方公平的合作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

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3) 甲方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财务资料及数据;

(4)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7) 甲方提供之业务、经营、投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未来发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公司结构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

(8) 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讨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

(9) 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服务之契约。

(1) 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

(2) 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

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于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设 项目”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设计方相同的保密义务。

3. 设计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4. 设计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6.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立即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于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印件。

11.设计方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宣传为甲方做过该项目设计,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设计途经了解甲方技术机密。

13.设计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设计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设计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设计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1.设计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

(1) 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 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书5篇

第2篇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图片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型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4、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若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3篇

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从事之经营项目及乙方所在职位之特殊性,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 以后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内,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内容履行保密义 务。

1、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及配方、产品设计方案、新产品研发过程及成果、经营计 划及策略、客户资料、货源信息等。

2、甲方已掌握并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者(例如甲方的其它客户或供货商)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及配方、产品设计方案、新产品研发过 程及成果、经营计划及策略、客户资料、货源信息等。

3、甲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资料及信息。 第三条 保密期限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内容可以不用保密, 否则 乙方应从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包括试用期在内) ,无限期保守甲方之商业 秘密。

1、甲方有权制定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并在甲方内部予以公开公示。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违反前述 规章制度而泄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一切泄密行为,对因保密而行使职权的员工进行保护。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离职时,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对 其离开时所携带之物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乙方未带走任何保密资料。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对乙方因执行本职工作而获取、掌握的甲方任何保密内容,乙方不得利用该保 密内容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3、对乙方非因执行本职工作而获取、掌握的甲方任何保密内容,乙方不得自行对 该保密内容作任何利用,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任何保密内容,从事甲方授权以外的项目研发和其他技术 改进,否则该研发及改进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无权享有。

5、乙方不得用任何形式复制属于保密内容的资料和信息。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研究开发完成后须立即将研究之所 有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7、当有关保密内容的资料或信息交乙方保管时,乙方应尽力确保其安全。

8、在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论乙方是否正在进行项目研发,都应交 出其所持有或控制之一切与保密内容相关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原件、个 人笔记、摘录、复印资料、计算机资料等) ; 9、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双方合作关系的终止或变更而消除。

1、凡未经甲方总经理书面授权而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透露 上述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当甲方将有关保密内容的资料或信息交由乙方保管时,若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 该资料或信息的遗失、公开、泄露的,同样视为泄密。

1、如乙方行为造成泄密的,应立即终止泄密行为及因此而引致的侵犯甲方商业秘 密的行为,积极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泄密范围的继续扩大,并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五 万元(¥ 50000.00 元)或不低于所泄秘密的研究开发设计 成本 5 倍的违约金(以数额较高者为准) 。

2、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 偿。

3、若该泄密行为发生在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则乙方除承担上述责 任外,甲方还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1、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系指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执行甲方任务或者主要利用 甲方的物质条件、 技术条件所进行或取得之研发成果和技术资料 (以下简称“该 技术成果”)。

2、该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发明、技术创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工艺 流程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成果。

3、若该技术成果属于非专利技术,则甲方对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

4、若该技术成果可进行专利申请,则专利申请权由甲方独立享有,乙方无权干预。

5、若该技术成果通过专利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则其专利权及基于专利权产生的 一切收益为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分享。

6、甲方还享有基于该技术成果产生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及收益。

7、乙方应对该技术成果在甲方获取专利前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 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开、向第三人泄露或转让该技术有关信息。否则,视 为乙方泄密,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无法基于该技术成果产生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 担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乙方保证,自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到其他生产 与甲方同类的产品或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甲方可对乙方的保证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及方式由双方另作约定。

如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 协议履行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效力。

第4篇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软件产品项目的实施,为确保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如下技术保密协议: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及生产的;

5、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的各种资料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所有的不在此内。

本协议所称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技术资料”等信息是指所有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____年内有效。

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乙方违约后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5篇

立协议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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