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汇报2篇(现代化机动车维修管理总结)
该篇公文汇报了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进展,包括维修人员的培训及技能提升、设备的更新升级以及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方面,展示了该单位在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所做的努力。
第1篇
运输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出台 汽车维修也有保质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管局依据交通部文件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于我公司本年起执行,而先期执行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汽车修理厂将对维修的车辆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1.大中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小型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公里或者80日;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及时无偿返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
第2篇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世奇。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制作。
(二)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三)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三种标准执行:一是按照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三是按照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三种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四)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五)引导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信息化技术经营管理企业。(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目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评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3.公示及评定
(1)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 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公告
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具体发布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四)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3.服务质量事件记录; 4.违章经营情况; 5.被投诉情况; 6.企业管理情况;
7.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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