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6篇(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开!(29字))
该公告是关于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旨在明确征地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征地补偿公开透明。同时,公告也规定了申报补偿的时间和要求。对于征地户和房屋所有者而言,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文件。
第1篇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xx〕286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4月30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xx年10月31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已于20xx年12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xx]1138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该地块位于固安镇大留村西侧,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固安县大留村征地面积0.20xx公顷(其中:园地0.20xx公顷)。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xx]73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29.2799万元、风险基金6.2722万元。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57.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20xx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400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大留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3篇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4篇
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第5篇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4日以(20xx)政国土字第180号文件批准。
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按地类划分,其中农用地22212平方米(林地1307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676平方米、坑塘水面8461平方米),建设用地501平方米,未利用地1190平方米。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xx]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雁峰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6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xx〕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本项目以___年___月__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1.住宅:___元/户(或元/平方米,少于20xx元的按20xx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安置房源共___套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套___平方米,非住宅___套___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___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非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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