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种植合作社章程4篇(蔬菜合作社章程:共建农耕未来)
“蔬菜种植合作社章程”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它是合作社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合作社运作的稳定性、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1篇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 邮政编码:415900
第四条 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以本社成员为服务对象,帮助本社成员开展经营活动,为本社成员提供与水稻种植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本社成员在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水稻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本合作联社吸收从事与本合作联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联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第十三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联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联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合作联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得以其对本合作联社或者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合作联社或者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一个联社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同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合作联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作联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在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联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联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1人,设理事3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联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五)管理本合作联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安全;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联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联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代表本合作联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联社发生业务交易额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联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联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联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联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合作联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合作联社所有;给本合作联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作联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联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月第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联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联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联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生产资料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 为实现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联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合作联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二条 本合作联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合作联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合作联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合作联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合作联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联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合作联社的债务用本合作联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 监事负责本合作联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合作联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合作联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联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合作联社的财产作相
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三)本合作联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联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合作联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合作联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联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合作联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联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开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2篇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张光明、徐前加、许典柏、陈广龙,戴兴会等发起设立。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第六条 本社办公场所在繁昌县孙村镇义兴村邮政编码:241207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粮食生产资料购买、粮食种植销售、加工、运输、粮食种植及提供与粮食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局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事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次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3篇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xxx、xxx、xxx、xxx,xxx等发起设立。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粮食生产资料购买、粮食种植销售、加工、运输、粮食种植及提供与粮食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局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事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次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对大会成员负责,由xxx、xxx、xxx、xxx、陈杜江、王运军、阮云锣,共7名;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三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陈广付、xxx、吴景富,吴爱国,崔后平,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庙宇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二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一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撮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别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民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 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辩论和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四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会议方式。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4篇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淑乐等七人发起,于6月3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威县乐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三十万 元。
本社住所: 威县{赵三多}友谊大街51号,邮政编码: 0547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发放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200只{头}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30亩 以上,……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3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0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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