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6篇(《私人独资公司章程:构建优秀的企业基石》)
个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个人出资组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经营管理、享有收益及承担风险的独资经济实体。其章程是组建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及公司运作方式等内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1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t;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第2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t;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能够获取足够的公司信息。
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股东。司法实务中,判断股东身份一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大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隐名出资人,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人自主张权利至裁判终结为止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丧失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当然,工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东在主张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文件并无该项要求),书面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免公司恶意拒收而导致股东请求无法到达。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以防公司滥用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15日答复期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然而,股东在15日的答复期间内即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如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该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不宜以股东起诉时15日答复期未满为由驳回其起诉,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所存在的不正当目的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裁判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亦将此纳入可能的解释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三)在过去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往往会进一步提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以内,但同时也未列入禁止查阅的范围,总的来说,准予查阅原始凭证较为符合该条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记录应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会计凭证本身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东在查阅账簿的时候,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完整性。
情理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一般源于股东间的信任破产,若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处于弱势一方的股东根本无法从账簿上判断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失当,也难以获知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知情权完全沦为摆设。(如账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营业亏损500万元,单从一个数字根本无法判断亏损的原因,是商业风险抑或决策失当,还是由于存在非法的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诉江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
第3篇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第4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5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第6篇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t;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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